www.yabo.com(中国)官方网站广安中院发布八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02 09:04:0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yabo.com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广安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正值第74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安中院精心选取八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明辨是非,呼吁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事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1:未成年人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巫某某与某艺术传播公司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校园欺凌”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甲与张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3:幼儿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夏某与华蓥市某幼儿园、唐某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4:中止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应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唐某某与李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5:父母对子女抚养互相推诿,人民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不准予双方离婚——秦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6:未成年人可以诉请要回被截留的拆迁补偿款——周某某、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例7: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及家庭教育职责——王某与蒋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8:父母应对患病的未成年子女及时送医治疗——王某某与卿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未成年人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5岁的巫某某在某艺术传播公司开办的舞蹈班学习舞蹈,在下腰训练时巫某某向后仰摔倒在瑜伽垫上,其自行起立,用手捂住后背坐下并哭泣,随后巫某某双下肢疼痛,逐渐出现下肢无力、不能站立、伴下腹疼痛等症状,舞蹈老师赵某某未发现。另一工作人员发现巫某某在哭泣,对其进行简单安抚后,巫某某自行回家,于当日被家人紧急送往重庆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松弛性截瘫。巫某某前后入院治疗4次,后经鉴定:巫某某的损伤为一级伤残,巫某某“脊髓损伤”与舞蹈学习行为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巫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艺术传播公司等赔偿损失25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传播公司作为舞蹈培训机构,在对巫某某进行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巫某某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其将幼儿单独完成站下腰动作作为教学内容,对该动作可能造成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巫某某在完成下腰动作时倒地受伤,且忽视了下腰倒地可能会带来的损害,未检查其伤情任由其自行离开学校,最终造成巫某某急性脊髓损伤、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艺术传播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巫某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艺术传播公司赔偿巫某某损失21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在“起跑意识”的催化下,给孩子报各类兴趣班、辅导班,但因孩子年龄、认知能力、身体素质差异等原因,孩子在培训时受伤的事故频繁发生,如何保障孩子安全以及孩子受伤后的赔偿问题已成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案判决既体现了对巫某某健康权的维护,也警醒各类专业培训机构,面对受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谨慎、细心,严格遵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舞蹈等体育艺术类校外培训安全提醒》提出的“五不要”,避免此类惨痛事件再次发生。

  基本案情:王某甲与张某乙系同学关系。2023年4月20日中午及下午,张某乙两次伙同其他班的两名同学一起殴打王某甲,并将打人现场录制了视频。4月26日,学校对张某乙打人的行为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5月6日,张某乙第三次殴打王某甲。王某甲被打后未到医院就医。张某乙在父母、老师的陪同下先后三次到王某甲家上门道歉,但王某甲不予接受,后王某甲的精神状态极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某乙先后三次殴打王某甲,其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王某甲损伤的民事责任。张某乙先后三次殴打王某甲,情节恶劣,为王某甲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一定困扰,对其精神状态造成了一定伤害,张某乙负有过错,应对王某甲进行赔礼道歉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为更好保护双方隐私,判决张某乙进行口头赔礼道歉,根据张某乙的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王某甲的精神损失费,因考虑未成年人张某乙的支付能力,遂判决张某乙父母代张某乙支付王某甲精神损失费。

  典型意义:依法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事关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依法判决张某乙向王某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有利于修复被欺凌者身心遭受的损伤,更好地维护校园和谐,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同时也提醒广大青少年在校应以学习为重,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上,同学之间应互帮互助,友爱共处,即使有矛盾或摩擦,也应主动向老师或家长请求帮助,而不是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

  基本案情:夏某、唐某均是华蓥市某幼儿园的学生。户外上课时,唐某奔跑时跌倒从夏某后面撞到夏某,致夏某脑部着地,造成夏某头部受伤。该幼儿园在夏某受伤后未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而是把夏某交给其家长致使家长回家后才发现夏某伤情严重。后夏某先后在广安、华蓥、成都多家医院进行手术、康复等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索赔。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的老师在上课期间没有照看到夏某,也没有对唐某的奔跑行为进行制止,而且在明知夏某脑部着地可能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医检查治疗,而是把夏某交给其家长致使家长回家后才发现夏某伤情严重,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基本事物的判断,而且其被送往幼儿园期间,已脱离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唐某不能判断和预见奔跑会给其他儿童带来伤害,幼儿园的老师应当预见及制止,幼儿园老师没有制止,其奔跑跌倒撞上夏某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幼儿园对夏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课期间的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本案的判决提示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活动时应注意做好事前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教职人员在场进行有效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唐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后双方离婚,签订了《探望权协议》约定:大女儿由李某某单独抚养,小女儿由唐某某单独抚养,双方均享有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但不得有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后唐某某以李某某未予协助办理小女儿户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中止李某某对小女儿的探望。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之规定,若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出现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事实确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再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本案中,男方并未举证证明女方在探望女儿过程中存在有损于或者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情形,故女方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对男方的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父母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任何一方不能剥夺或者制止。探望权的实现,可以兼顾父母权益,更大的意义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离婚后,在充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依法对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时间进行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保障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在探望时需要尊重子女的生活规律和既定时间,若有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应加强沟通,多顾及子女的身心感受,给孩子提供一个平和、温馨的探视环境。

  父母对子女抚养互相推诿,人民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不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秦某某与杨某自由恋爱相识,生育一子秦某甲,后双方长期分居,聚少离多、感情淡薄,杨某曾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多种原因均撤回起诉。现秦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杨某离婚,双方对秦某甲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该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终于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本案双方的子女仅9岁,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鉴于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抚养,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子女抚养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对于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离婚诉讼既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往往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如果草率判决离婚,硬性将子女判给一方抚养,抚养子女的一方心不甘情不愿,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本案中,秦某某与杨某对于婚生子的抚养互相推诿,此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诠释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积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建美好家庭。

  基本案情:周某某与杨某婚后生育一女杨某甲。2019年,杨某甲6岁,其祖父杨某乙因拆迁与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对杨某甲及杨某甲父母杨某、周某某以及杨某甲祖父母杨某乙、张某某五人进行货币安置,拆迁款项均汇入杨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内。2022年,杨某甲父母周某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甲由周某某抚养,周某某和杨某甲的拆迁款另行处理”。杨某乙领取拆迁款后拒不向周某某、杨某甲支付,周某某、杨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支付拆迁补偿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时,周某某、杨某甲作为被安置家庭成员,享有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根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周某某、杨某甲每人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应为按安置人口进行补偿的部分,杨某乙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拒不向周某某、杨某甲支付损害了二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杨某乙向周某某、杨某甲支付拆迁补偿款。

  典型意义:征地拆迁补偿在于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员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具有人身专属性。杨某甲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父母离婚并不影响杨某甲享有同等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杨某乙作为户主,代其家庭成员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应当及时返还各权利人应有的份额,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判决杨某乙返还杨某甲拆迁补偿款,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基本案情:王某与蒋某在网络上相识恋爱,同居生育蒋某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蒋某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王某及王某父母生活,王某父母均在上班,有工资收入。蒋某与其祖母共同居住,其父母离异,已各自组成家庭。王某因腰椎爆裂骨折,以其已无力继续抚养蒋某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蒋某抚养蒋某某。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抚养权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蒋某某现未满两周岁,且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王某的家庭比蒋某更适合抚养蒋某某,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蒋某某继续由王某抚养较为适宜。遂判决蒋某某由王某直接抚养,蒋某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蒋某某抚养费至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因蒋某自蒋某某出生后未尽到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与王某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蒋某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同等保护。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也应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本案依据王某、蒋某双方家庭情况等因素判决蒋某某由王某直接抚养,由蒋某支付抚养费,并向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保护,也提升了父母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本案有利于引导父母们充分认识到父母是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了向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供给外,还应更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卿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王某1、儿子王某2由王某某抚养。离婚后,王某某再婚并生育一女,王某某与再婚妻子及其女儿在外地生活,王某1、王某2长期跟随祖母生活。现王某某以王某1青春期叛逆,多次离家出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王某1由卿某抚养。

  裁判结果:该案经法院多次调解,王某某撤回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王某1已经年满11岁,但口吃情况严重,基本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卿某称王某1自出生后,语言能力、学习能力发育均较为迟缓,因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某,双方均未对王某1进行检查治疗,导致其口吃情况愈发严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王某1也因口吃问题自卑,多次逃学。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法院遂向王某某、卿某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王某某与卿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对王某1开展治疗,切实保障王某1的健康权。后王某某与卿某按照《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对王某1进行检查治疗。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让患病儿童积极进行治疗,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本案的处理也再一次提醒,即便是离异家庭,父母也要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和引导,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搜索